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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轮胎企业需关注欧盟新法规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4-02 浏览次数:94
  近日,欧盟委员会出台了相关的轮胎标签法规——EC1222/2009,自2012年11月1日起,要求在欧盟销售的轿车胎、轻卡胎、卡车胎及公共汽车轮胎必须加贴标签,标示出轮胎的燃油效率、滚动噪声和湿抓着力的等级。这一法规对轮胎三大性能进行了标准化规定:燃油经济性(即轮胎滚动阻力要求),分为A到G共7个等级;潮湿路面抓地力等级,分为A到F共6个等级;道路噪声等级,按照规定测试噪声值分为3个等级:N≤LV-3,LV-3<N≤LV,N>LV,并用黑色标签来表示。目标是到2020年欧洲能源消耗减少20%。
  
  近年来,欧盟对输入轮胎的安全和环保要求日益提高,该法规是继欧盟REACH法规对轮胎中使用的多环芳烃含量进行限制后的再次严格的设限。目前,欧盟已成为我国出口轮胎的重要市场,以江苏为例,江苏是我国轮胎生产的重要基地,轮胎出口量位居全国第二位,2010年度,江苏出口欧盟的轮胎占出口额的26.9%,列第一位。因此,欧盟这一连串针对轮胎行业的法规的施行,将会对我国对欧盟的轮胎出口造成一定影响。
  
  为此,检验检验部门建议:一是出口欧盟的轮胎企业,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研读欧盟轮胎的相关新法规,积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,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项目的检测平台,并从生产工艺上改进技术,积极提高产品环保性能;同时加快开发国外新兴市场,特别是东盟、印度等和我国签有自贸协定的国家,推行“多元化”战略,以降低轮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风险。二是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REACH法规、轮胎标签法规的跟踪,发挥信息及技术优势,做好对输欧轮胎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。三是相关标准制定的部门也应加快跟进欧盟轮胎标签法规、REACH法规的实施进度,在轮胎技术领域建立并实施与国际法规接轨的新规范,提高我国汽车轮胎安全性和国际竞争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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